「安聯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約公告
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安聯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本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下稱信託契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在案,謹此 公告。 |
說明: | |
一、 | 依據金管會民國111年7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5391號函辦理。 |
二、 | 主要配合本基金歷次追加募集之額度及總面額修改信託契約第三條,以及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信託契約第四條本基金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修改為第二位。業經金管會核准,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列如後附,並自本公司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本基金相關交易作業及文件均無需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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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 修訂後條文 | 條款 |
修訂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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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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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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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第一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第二次追加發行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合計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參佰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拾億個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 第一項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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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本基金歷次追加募集之額度及總面額。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第四項 |
受益憑證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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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二項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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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實務作業, 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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