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聯中華新思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4檔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告
「安聯中華新思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4檔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告
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安聯中華新思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等4檔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下稱信託契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在案。謹此 公告。 |
說明: | |
一、 | 依據金管會民國107年1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499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4檔基金包括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安聯台灣大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安聯台灣大壩基金)、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安聯中國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安聯中國策略基金)等信託契約修訂事項,業經金管會核准在案,茲分列如下並附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於後: |
1.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7年5月2日中信顧字第1070002068號函規定,修訂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及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基金之信託契約第三條,有關基金外幣級別每受益權單位於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均有一表決權,無需再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之規定。本項施行日期為108年2月18日。 | |
2. 除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以外之三檔基金,增註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為基金投資標的,本項施行日期為108年2月18日。另參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7款,配合修訂基金投資限制之文字,則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 |
3. 安聯中華新思路基金及安聯中國策略基金,修改基金資產投資外國股票之單一證券商下單限制,並增訂有關委託與經理公司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下單不得超過經理公司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50%規定,本項修訂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 |
4. 配合公司實務及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修訂上述除安聯台灣大壩基金以外之3檔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規定,本項修訂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 |
三、 | 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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